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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障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人居安全,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号)等文件要求,长兴县小浦镇人民政府委托曾氏贵宾会对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委托浙江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曾氏贵宾会已于2020年12月完成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了《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42号)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现将《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委托单位:曾氏贵宾会
3、调查目的及任务:
(1)通过资料分析,判别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的类别;
(2)通过现场初步采样、检测分析,以数据来说明存在污染的类型及污染程度;
(3)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4、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为八都堰文体中心地块,总用地面积4545平方米。
二、编制单位与检测单位
1、编制单位:曾氏贵宾会
2、检测单位:浙江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检测情况
土壤:在地块内布置3个土壤采样点位,在地块北侧设置一个对照点,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VOCs、SVOCs(包含土壤45项基本项目)、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等;
地下水:在地块内共设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检测指标包括 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硫化物、重金属、VOCs、SVOCs(包含土壤45项基本项目)、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o,p'-滴滴涕、p,p'-滴滴涕等。
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所有土壤采样点位的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采样点位的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常规因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超过地下水Ⅲ类限值。
本地块所有检测因子(常规因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标准,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
五、建议
本地块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加强对该地块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风险管理。